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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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的話




回歸五年,香港經濟持續不景,社會各階層都致力為香港尋求新的經濟出路。今天,社會上有兩派看法:一、香港應重新發展本地工業;二、香港應繼續專注發展金融服務業。過去五年,兩派支持者經常爭持不下,而特區政府五年來亦在兩者之間舉棋不定,一時強調創新科技,一時則立志將香港變成為超級曼克頓。特區政府的政策左搖右擺,浪費了五年時間,令社會仍未找到新的發展動力。




可是,不單是本港經濟面對嚴峻的挑戰,中國、台灣、澳門也面對其他區域的競爭:歐洲、北美等地相繼組成區域貿易組織,如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等。因此,兩岸四地被夾在這些龐大的經貿集團中,必須加強合作,組成大中華自由貿易區抗衡。




大中華自由貿易區,能促使區內貿易投資自由化,一方面有助吸引更多區內企業來港設立總部,從而支持本地金融服務業;另方面,當香港加強了與內地的聯繫,亦可望吸引歐美高科技企業來港投資,藉機打進內地市場,鞏固本地產業。




民主黨支持設立大中華自由貿易區,並嘗試從全球區域貿易協議的發展、亞洲國家的對策、世貿的規定、兩岸四地的合作關係及香港的經濟定位等方面,探討設立大中華自由貿易區的可能性。我們期望這能達到拋磚引玉之效,引發社會更深入討論設立中大華自由貿易區的建議,早日為香港經濟打開一片新的天空。


民主黨經濟政策發言人

單仲偕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




目錄







圖表







摘要

現況



區域主義興起,大部分國家都已經加入不同的區域貿易組織,藉此減輕全球化帶來的競爭壓力、並能在與其他龐大區域經濟集團商討經濟合作時提高本身的議價能力。故此,組成區域貿易組織,已成為各國主要的對外經濟策略之一。








雖然香港、內地、台灣及澳門都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但卻是少數仍未加入任何區域貿易協定的地區。若四地組成大中華自由貿易區,則有機會發展為亞洲區的主要經濟力量,抗衡北美自由貿易區、歐盟、東盟,以至日本,無論從地域、文化、經濟整合程度、經濟互補性及各自的經濟轉型需要等因素來看,對兩岸四地都能夠帶來好處。








現時,大中華經濟圏在國際市場上主要扮演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區,經濟活動十分依靠歐、美及日本等國,例如出口產品主要銷往歐美國家、技術和資金主要來自歐美和日本。縱使大中華經濟圏內各個經濟體系未能獨當一面,但各地經濟亦有著各自的競爭優勢,可望進一步發展成為亞洲區內的主導力量。








兩岸四地各有優勢:香港在金融、商業、資訊貿易佔優;澳門專注旅遊業;台灣在電子、石化、農業等有一定基礎;內地有豐富的天然資源、龐大的市場及充足的人力供應。兩岸四地若組成自由貿易區,便能透過市場機制達致更合理的資源分配,發揮各地的生產要素及既有優勢,從而提高區內的整體經濟效益。








大中華自由貿易區應該根據更緊密經貿關係的概念來進行:區內各經濟體系繼續維持獨立的關稅區和經濟政策;但彼此的貨物、人力、資金流動的限制則須逐步取消,最終達致相互貿易和投資都獲得彼此的國民待遇。








組成自由貿易區並非要透過行政指令削弱區內的競爭關係,方能達到互補作用。四地行政部門應集中移除區內妨礙自由競爭的限制,以市場機制主導區內發展。行政部門的工作是提供必須的配套措施配合市場發展。



意見



組建大中華自由貿易區可以分階段進行:首先,內地與香港應該達成「更緊密經貿關係」,香港與澳門亦可同時達成經貿協議,甚或落實組成香港、內地與澳門的自由貿易區。其後,香港及澳門應與台灣商討經貿合作關係,為達成大中華自由貿易區打下基礎。








具體工作包括:一、逐步撤除區內各項貿易及投資限制;二、促進區內人力資源自由流動,放寬互相簽證限制;三、加強區域內的運輸基建聯繫;四、設立經貿協調中介機構;及五、加強經貿管制制度的連繫及協調等。








就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方面,雙方政府可以引用世貿容許的「過渡性臨時協定」,來減輕協議對內地的衝擊。香港在爭取內地開放各項服務業的限制(例如:控股限制、分店限制、政府採構、專業資格認可等)時,可先要求以五個經濟特區(深圳、珠海、山東、廈門及海南)作為試點。








貨物貿易方面,香港政府應爭取內地減低關稅。由於內地不可設立兩個關稅區,上述以五個經濟特區作為開放試點的安排不適用,政府可以利用過渡性臨時協定,首先挑選適合香港發展的工業,並爭取調低有關產品的進口關稅。這種做法既可吸引更多外地公司來港投資,亦可減輕對內地造成的衝擊。








上述安排對內地及香港有互惠互利的作用,可吸引更多海外企業來港設立地區總部,鞏固香港的中介人角色,甚至吸引海外製造業來港投資,從而帶動本地商用服務業的發展,製造就業機會;另一方面,有關安排可以為內地帶來更多海外投資,良性的市場競爭亦可提高內地經濟特區的競爭力。






表1:建立大中華自由貿易區建議階段












第一階段

加快落實內地與香港的運輸基建,促進兩地人力物資的流通。

第二階段

逐步取消兩地人力、資金及資訊的流通限制。

第三階段

首先開放五個經濟特區對香港的各項經貿投資限制,率先落實特區經濟自由化。

第四階段

落實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擴大對香港的自由化範圍至所有內地省市

第五階段

香港與台灣達成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加強兩地經貿聯繫。

第六階段

組成大中華自由貿易區。








第一章 背景



自中國內地及台灣於二零零一年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國、香港、台灣和澳門都是世貿成員國。因應入世協議承諾,中國內地將逐步開放市場,與世界經濟體系接軌,提供了龐大的貿易與投資機會。








世界貿易組織提倡多邊貿易(Multilateral Trade)體系,所有世貿組織成員都可享有同等的最優惠國待遇(Most Favourite Nation)。由於兩岸四地都以獨立身份加入世貿,所以香港、台灣及澳門在內地投資或與內地貿易時,待遇與其他世貿成員國相同。








民主黨認為,在世貿協議的基礎上設立大中華自由貿易區,有利於兩岸四地的共同長遠經濟利益,值得研究。但設立大中華自由貿易區難以一蹴而就,分階段逐步推行是較務實的做法。








去年底,特區政府已向內地提出設立「中港自由貿易區」(其後修訂為「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民主黨認為,這是邁向大中華自由貿易區重要的一步。上述安排有助本港經濟長遠的發展,若有適當政策配合,更有望促進本港經濟轉型。由於加強兩地經貿聯繫將影響本港各階層人士,民主黨期望政府與內地商討細節時,盡量提高透明度,讓公眾參與及討論。








民主黨特地準備此意見書,嘗試探討設立大中華自由貿易區的構思。由於設立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最可行,故此這份意見書會以較多篇幅討論我們對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的期望及意見,讓特區政府作參考。






第二章 大中華自由貿區的初探

引言



自由貿易區及更緊密經貿關係是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屬下的分類,其目的是加強區域內的經濟合作,以達到不同程度的區域經濟整合(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區域主義(Regionalism)與世界貿易組織所推動的多邊貿易(Multilateral Trade)體系究竟是互相矛盾還是互補的爭論,至今仍未有定案。反對者認為,區域貿易協議導致區域內貿易大增,取代了區域內與區域外的貿易。這種貿易轉移(trade diversion)的效果對其他國家不利,亦存在歧視成份。贊成者卻認為,區域貿易協議旨在彌補多邊貿易的不足,例如國家數目眾多、利益矛盾複雜,局限了多邊貿易談判的深入程度及範圍。區域貿易協議既能超出多邊貿易協議的範圍,亦能促進多邊貿易體系的成長。








儘管如此,世界各國為了提升其全球競爭力,幾乎全部都已參與一個或以上之區域貿易協定(見附件2)。根據世貿組織資料,目前全球共有超過二百份區域貿易協定。過去,香港主倡多邊貿易,近年才開始與新西蘭及內地商討雙邊貿易協議,而至今仍未有進展,明顯落後於其他亞洲國家。



區域主義的興起



第一階段的區域主義源自五十年代的冷戰時期,不少國家夾在美蘇兩個超級強國中間,都希望加強區域整合與之抗衡,又或是因為不滿多邊自由貿易體系的不足,希望能夠透過區域協定進行自由貿易。當時成功的例子有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y),而非洲及拉丁美洲等地區亦紛紛進行區域性整合。








到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美國成為推動第二階段區域經濟合作的主要動力。繼一九九二年與加拿大及墨西哥簽署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後,美國更計劃成立美洲自由貿易區(FreeTrade Area of the Americas, FTAA),並與以色列等地成立自由貿易等協議。其後,其他國家亦效法這種做法,經濟發展程度差別較大的國家之間也開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








第二階段區域經濟合作與冷戰後全球經濟迅速一體化所帶來的衝擊有著莫大關係。世界貿易組織前身「關稅暨貿易總協定(關貿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及世界貿易組織在過去半世紀一直推動多邊貿易,各國逐漸解除貿易壁壘,令西方已發展國家(尤其是美國)能夠打開發展中國家的市場,輸出更多工業及服務產品。但是,亞洲新興工業國,以及蘇聯解體後共產國家低廉的生產成本,對美國產品帶來巨大的競爭壓力,威脅美國本土企業。美國為了保障本身利益,貿易政策便由多邊貿易逐漸轉向至雙邊貿易。美國藉著與周邊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整合,希望以廉價勞工及土地,擴大其出口產品的市場佔有率,帶動相關產業發展。與美國相連的發展中國家則希望吸引更多直接投資和先進技術,創造更多職位。與此同時,歐盟為了鞏固本身的實力,致力達致經濟一體化,並把東歐國家納入其版圖。由於可見,第二階段區域貿易協議帶有區域保護主義的色彩。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在積極促成區域經濟整合的同時,跨區域整合或經濟合作活動也日益頻繁。除了美、歐和亞太區國家之間的跨區域整合活動外,即使是經常發生貿易衝突的美國與歐盟,亦於一九九一年簽署雙邊反壟斷協定,協調彼此的執法權力,並有效解決競爭糾紛。美國與歐盟更計劃組成「跨大西洋自由貿易協定」(Transatlantic Free Trade Area, TFTA),結合美國與歐盟兩大市場,撤除彼此的非關稅貿易障礙,及開放服務業。這顯示,未來的貿易協定,將趨向以區域組織為單位進行談判,個別國家要增加本身的議價能力,則需要組成各自的區域貿易組織。








今天,歐洲及美洲兩個主要區域貿易集團的經濟力量已是不容忽視(見表2),部分新興國家(例如東南亞及非洲)為免受到貿易移轉的負面影響,亦開始籌組類似的區域貿易協議,整合地區力量與之抗衡,例如東盟自由貿易區(Asean

Free Trade Area, AFTA)。部份國家(例如加勒比海地區及東歐地區等)亦與美國及歐洲等達成不同的區域貿易協議,以求融入這兩個區域貿易集團。(有關全球區域經濟整合的情況詳見附件2)



亞洲國家的對策



現時僅餘亞洲地區,如中國內地、南韓、台灣及香港尚未參與任何區域貿易協定。由於這些亞洲地區的主要出口地為歐美地區,而區內相互貿易佔總貿易額的比例不重,因此對他們來說,多邊貿易體系在過去較區域貿易協議帶來更多好處。近年,面對歐美兩個主要區域貿易集團的壓力,部份亞洲國家如新加坡、日本、韓國等亦開始積極洽談區域貿易協議,其中日本與新加坡已於二零零一年達成經濟夥伴協議(Japan-Singapor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以日本為例,日本通產省在一九九九年發表「年度經貿白皮書」指出,世界貿易組織的一百三十四個會員國中約九成均置身於某種形式的經濟集團保護傘之下,唯有東北亞國家尚未成立類似組織。報告認為日本應採取主動,推動成立自由貿易區,並加強支援全球自由貿易體系,從而促成日本積極尋求參與自由貿易協定談判。








香港在亞太區最主要的競爭對手新加坡,近年積極地與個別國家如﹕日本、新西蘭、澳洲、美國、墨西哥、加拿大等,商討更緊密經貿關係,更透過東盟自由貿易區(AFTA),正積極與中、日、韓等地商討組建自由貿易區。






表2:現存及已承諾的主要區域貿易協議在全球貿易的佔有率(一九九四年資料)







協議名稱

佔全球貿易百分比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23.7%

歐盟

22.8%

北美自由貿易區

7.9%

美洲自由貿易區

2.6%

歐盟及地中海國家之互惠協定(EUORMED)

2.3%

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

0.3%

東盟自由貿易協定(AFTA)

1.3%

澳洲-新西蘭自由貿易區

0.1%

合計:

61.0%







大中華自由貿易區的初步評估






基於上述區域貿易協議的發展,兩岸四地有必要加強彼此的經貿合作。現時,大中華經濟圏的經濟動力,主要來自以歐美國家為銷售點的龐大出口工業,但在北美自由貿易區及歐盟的整合日益深化及擴展後,大中華經濟圏的出口產品在歐美市場必然面對更激烈的競爭。此外,與大中華經濟圏一同競逐歐美市場的東南亞國家,亦正加緊建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談判。東盟各國擁有廉價的勞動力,豐富的天然資源及穩固的科技基礎,其產品亦將威脅大中華經濟圏。(有關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發展詳見附件4)



兩岸四地的經濟整合現況



雖然兩岸四地現時未有一個正式架構協調各方的合作關係,但市場的無形之手已促使四地經濟達致一個很緊密的合作關係。








簡單而言,香港及台灣都是內地主要的資金來源,內地亦是香港及台灣的主要投資地點,三地相互投資已達到一個很高的整合程度1,並成為一個龐大的出口生產基地,成就三地過去二十年的經濟增長。








澳門是兩岸四地中經濟體積最小的地區,服務業佔其生產總值九成。它與香港、內地及台灣的貿易關係佔大中華經濟圏總貿易額的比例並不顯著,但澳門的入口額六成多來自內地及香港。澳門的旅遊業佔該地生產總值八成,亦是該地與其餘三地最主要的經濟聯繫:現時超過九成五訪澳旅客都來自內地、香港及台灣。






表4:大中華經濟圏內成員生產數據的比較(二零零一年)









香港

內地

台灣

澳門

人口 (百萬人)

6.7

1,259

22.3

0.43

本地生產總值

(10億美元)

164.0

1077.2

286.8

6.2

人均本地生產總值

(美元)

24,474

855.6

12,876

1,439

出口 (10億美元)

189.9

249.2

138.3

2.5












儘管如此,四地之間不對等的經濟開放程度及制度規限,例如:兩地仍未三通、兩岸的貿易管制、內地實施外匯管制等,將成為整合的障礙。四地(主要針對內地及台灣而言)的投資及貿易聯繫在個別環節內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例如從內地及香港到台灣的直接投資比例仍然很低、內地與台灣之間的貿易非常不顯著、四地生產要素並未自由流動等。澳門方面,在多項公用事業上仍有專營權、港澳兩地也沒有全面的公平競爭法等。換言之,如果兩岸四地需要加強整合,四地政府需要互相協調及商討,解除彼此的制度規限。



經濟整合理論及啟示






按照經濟整合理論2,經濟整合程度可劃分為: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經濟同盟及完全經濟整合四類(有關不同類別的定義,詳見附件1)。劃分整合程度的意義在於方便觀察,並不表示整合需要經過所有階段方能完成。此外,各國之整合情形及成效,與區域內不同國家已有的環境條件、經貿關係,以及預期的經濟整合利益,而有所不同。








另一種分析則認為,各國是因應地理條件、文化關係與經濟上的共同利益而聯合起來3。








亦有分析認為,除了地理、文化、歷史等因素,另有三項重要的條件影響各國之間能否整合,包括:一、各國之間經貿活動的相對規模需要平衡;二、擁有共同利益,及對於如何分配利益能達成共識;三、相近的政治開放程度及社會制度4。








換言之,經濟整合條件可歸納為四點:一、地理文化條件及經貿關係;二、經貿活動的相對規模;三、共同利益;四、政治開放程度及社會制度。








就第一點而言,大中華自由貿易區無論是地理及文化方面都完全符合整合條件,此外,區內現有經貿關係亦相當緊密。就第二點而言,內地與香港及台灣之間固然仍存在較大的經濟差距。然而,過去十年有很多貿易協議是由已發展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所簽訂的,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區。因此,只要有共同利益,協議國之間的經濟差距已變得愈來愈不重要。








第三點即共同利益。如上文所述,兩岸四地過去二十年的經濟整合大大促進了區內經濟發展,由此可見,組成大中華自由貿易區將會為兩岸四地帶來利益。然而,兩岸四地現時的合作關係正處於樽頸位置,若可以進一步透過體制上的安排,加強彼此合作,則有望促進兩岸四地的共同利益。








例如,香港與台灣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將生產工序大量遷移至內地,雖然促進了經濟增長,但卻同時引致本地產業空洞化及結構性失業問題。同時,產業北移亦拖慢了提升技術水平的進度,內地港商今天的技術水平已經被其他地區所拋離。台灣的科技發展雖然較香港為優,但近年科技產業西移,亦有可能重蹈香港的覆轍。








隨著產業空洞化,兩地服務業的競爭力亦逐漸被削弱。產業是商用服務業的顧客,本土產業大量流失,難免打擊商用服務業。今天,兩地都同樣面對如何吸引外流產業或其他海外產業選擇於當地設立地區總部的難題,以確保金融、物流及其他商用服務業可以進一步發展。隨著內地加入世貿,各國企業都希望打進這個極具開發潛力的內銷市場分一杯羮。若內地企業期望與經驗豐富的外地企業分庭抗禮,其首要任務就是著力提高在技術、管理及人才等方面的競爭力。內地政府方面,則須進一步推行市場改革開放,改善經濟及金融體系的發展,藉此提高人均收入,發展內地為一個龐大的經濟體系。








藉著組成大中華自由貿易區,香港與台灣產業外移的問題,以及內地對技術、管理及人才等需求都可以解決。內地可以利用香港在金融、商業、資訊、貿易服務改善企業在營運、銷售推廣及融資理財等工作,個別行業亦可與台灣企業合作發展電子、石化及農業業務;香港與台灣則可吸引內地企業到港台兩地設立總部、發展科技研究及服務業,促進兩地經濟轉型。加強三地的經貿合作,有助整合彼此的優勢,待區內消費市場成熟時,便毋須如現時般依賴出口市場,不但能減輕其他區域組織施予本區的貿易壓力,亦有望成為亞洲區內的主導力量。








澳門已選擇主力發展旅遊業,借用東盟近年積極共同發展及推廣旅遊業的經驗,澳門加入大中華自由貿易區可望進一步發展為區內主要的旅遊中心。








如前所述,四地各有優勢。表面上,四地屬互補關係,但實際上四地會互相競爭。組成大中華自由貿區固然會為兩岸四地帶來共同利益,但如何分配共同利益則是個難題。以香港與內地為例,兩地經濟基於各自的優勢,令互補作用得以發揮,但「一國兩制」規定兩地政府互不干預,屬兩個獨立的經濟體系,雙方又有相似的發展目標,中港之間亦在互相競爭。例如上海同樣致力發展為全國最重要的商業中心、台灣亦發展金融及商用服務業,與本港競爭。此外,內地各城市的科技正高速發展,亦與台灣競爭。由此可見,區內各地都希望在區域生產鏈中各個環節爭取主導地位,以及在合作中爭取最大的好處。








若再仔細探討,自由貿易區內亦可再劃分為多個次經濟圏,例如香港及珠江三角洲、台灣與福建省、以上海為中心的長江流域等。每個次經濟圏亦致力爭奪領導地位,期望在區內脫穎而出。即使組成次經濟圏的各個地區,例如珠江三角洲的香港、深圳及廣州亦希望致力發展以求取代對方的傳統優勢。情況就像,廣洲有意發展為區內的核心城市,與香港競爭;南沙近年致力發展物流業與深圳設立科技園等,都與香港的發展相近。由此可見,我們不能簡單地以為加強合作,各地互相的比較優勢就一定能夠維持;反之,建立大中華自由貿易區後,香港及台灣分別在商用服務業及科技開發的優勢將會受到更大的挑戰,區域各地之間的競爭亦會更趨劇烈。








就第四點有關區內各地的政治及社會制度而言,兩岸四地無論在社會、經濟、行政及法律制度各方面都存在或大或小的分別,當中以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與香港及台灣的資本主義制度差異最明顯。雖然內地正逐步朝著市場經濟發展,但在某些環節仍保留著計劃經濟的色彩。例如﹕內地的地區經濟需要配合國家的經濟規劃、內地實行大陸法(Civil

Law)、人民幣不在境外流通;香港則是全世界最自由開放的經濟體系;而且三地的政治開放程度又截然不同。這些差異都是兩岸四地合作及分配利益時的障礙。








不過,兩岸加入世貿,內地和台灣都需要按照世貿規定的步伐改革經貿體制,預期有助推動建立大中華自由貿易區。內地開放商品市場會促使財政、信貸、投資、價格政策及法律改革;台灣亦需要撤銷過往限制內地產品及資金入境的規定,促進兩地經貿聯繫。這連串的改革,將加速兩岸四地經貿體制接軌,為建立大中華自由貿易區奠定重要基礎。



小結 — 設立大中華自由貿易區的其他評估



無論如何,兩岸政治問題相信會是建立大中華自由貿區的最大阻礙。不過,從經濟層面而言,無論對內地或台灣來說,加強兩岸經濟交流都有現實的需要。








內地透過給予台商較優惠的投資條件,吸引了大量台商資金,帶動了福建省沿岸發展。另外,近年台商除了傳統的小型勞動密集輕工業之外,更投資一些技術密集工業,例如化學、建材、電腦等,這對提升內地技術水平帶來不少貢獻。對台商而言,到內地投資可以減低生產成本、進口低價原材料,以及發展區內運輸中心。基於以上現實需要,兩岸都希望能夠減少相互的經貿障礙。








現時,內地現時正與東盟討論建立自由貿易區,由此可見內地亦希望與其他亞洲地區加強聯繫,維持本身的競爭力(詳見附件4:東盟自由貿易區的進展)。若從亞洲的區域經濟發展來看,內地與東南亞的競爭優勢其實十分相似,兩者同樣有龐大的天然資源和人力等生產元素、出口同類的產品。將此與兩岸經貿合作相比,後者的兩岸合作的互補性應該比較前者為強,合作價值亦較大。








從內地著意排除日本及南韓,主動地與東盟共商籌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可窺探到內地有意抗衡日本,在亞洲區爭取經濟領導地位。不過,這種主張,卻加深了東盟國家對內地競爭的憂慮,因此,要促成中國和東協各國達成經貿合作,實非易事。正如上文所述,兩岸四地若可組成大中華自由貿易區,日後以區域經貿組織的姿態與其他區域組織磋商經貿合作,自然能夠大大提高本身的談判籌碼。



大中華自由貿易區的建議

世貿的規定



自由貿易區和更緊密經貿關係都屬於區域貿易協定。雖然區域貿易協議可能違背世貿組織的目標,但礙於其發展迅速,世貿組織亦已加入相關條款,容許會員國達成協議之餘,亦限制區域協議發展為地區保護主義。








簡單而言,世貿容許的區域貿易協定分為自由貿易區及經濟聯盟兩大類。自由貿易區主要是容許區內的貨物自由流通,但成員國仍保留各自的關稅區,自行訂定關稅率。經濟聯盟要求的整合程度較高,整個區域是一個獨立的關稅區,區內貨物、人力、資金自由流通,更有統一的經濟政策。








更緊密經貿關係則是介乎自由貿易區及經濟聯盟之間的協定。除了貨物和資金自由流通外,區內的服務業和投資亦須達致自由化。所以,更緊密經貿關係其實是進一步擴展自由貿易區的合作關係。(有關世貿組織對區域貿易協議的規定及區域貿易協議的種類,詳見附件1)。



表3:「更緊密經貿關係」的模式













優惠性貿易

協定

自由貿易區

(貨物自由流動)

關稅同盟

共同市場

(投資、服務、人力自由流動)

經濟聯盟

完全整合



更緊密經貿關係〔FTA(+)〕


例如:1.澳洲-新西蘭更緊密經貿關係

2.新加坡-新西蘭更緊密經貿關係

3.日本-新加坡更緊密經貿關係










事實上,貿易協議的種類和形式仍存有很大的彈性。協議的具體內容,例如就哪些服務業達成甚麼程度的投資自由化等,視乎協議雙方的實際談判結果。世貿只針對有關協議是否違反歧視原則。根據現有的區域經濟整合協定,除了撤除區內商品與服務業的貿易障礙之外,愈來愈多協定內容,更擴大至解決商貿事務爭端機制、調和區域內不同的行政及法律制度,以及其他與貿易自由化沒有直接關係的領域,例如勞工標準、競爭政策、貿易促進、與資訊科技的合作等。



大中華自由貿易區的構思






建立大中華自由貿易區的工作可以根據更緊密經貿關係的概念來進行:區內各個經濟體系,可以繼續維持不同的關稅及各自的經濟政策;與此同時,區內貨物、投資、服務及人力資源等亦可以獲得國民待遇以自由流動,並盡量降低甚至取消各經濟體系之間的關稅及非關稅限制。








這構思的目標,是保留區內各經濟體系的獨立關稅制度和各自的行政及社會制度之同時,建立區內經濟體系間的自由市場體制,提供一個較公平及自由的競爭平台,讓協議雙方之間的生產要素自由流動,最終達致彼此的企業都得到相互的「國民待遇」,而雙方的經濟資源透過市場運作得到充份發揮,最終提高區域內的整體經濟效益。








由於加強區域聯繫不應該以計劃經濟或指令經濟的方式達成,區內不同經濟體系必須仍存在競爭關係,方能確保生產資源能按照市場原則充分運用。因此,我們不能理所當然地認為加強區域聯繫,對區域內個別經濟體系必定帶來正面的影響。








民主黨認為,建立大中華自由貿易區後,應該以市場為主導,判別各地產業的分工角色和關係。因為透過市場競爭,區內互通的要素方可以被分配至最佳的生產位置,達到最佳的合作效益。然而,區內各行政單位亦應肩負起積極的協調角色,配合市場的發展,並提供必要的配套。








各地行政單位亦需要認清加強區域聯繫的後果﹕市場競爭將會伴隨著商機同時出現。未來,香港政府仍要在多方面加強本地競爭力,為鞏固本地優勢創造更佳的市場條件。



具體建議



大中華自由貿易區應包括:香港、內地、台灣及澳門。現時,兩岸四地都是世貿組織的成員,可以按照世貿的規定組成自由貿易區。區內次區域的雙邊關係,可細分為:一、香港—內地、香港—台灣、香港—澳門;二、澳門—內地、澳門—台灣;及三、內地—台灣。








由於內地與台灣之間的關係較複雜,香港應該善用其中介者角色,按照以下先易後難的次序與三地洽談:








與內地率先達成「香港—內地」更緊密經貿關係協議。

與澳門商討協議,甚至與內地組成「香港—內地—澳門」自由貿易區。

積極與台灣商討協議,成立「香港—台灣」自由貿易區,甚至「香港—台灣—澳門」自由貿易區。

最後,促進「內地—台灣」的商談,成立「香港—內地—台灣—澳門」自由貿易區。








大中華自由貿易區的協議重點建議如下:








逐步撤除區內各項貿易及投資的限制,包括:內地及台灣進一步調低或取消關稅、非關稅及各項投資限制5。

促進區內人力資源的自由流動。初期可先放寬各地旅遊、商務、留學及工作簽證的限制,並逐步放寬四地之間的移民限制,例如:研究放寬內地企業家及專業人士來港定居限制、為內地來港工作人士提供一個月免簽證安排,及其他簡化台灣人士來港的簽證安排等措施。

加強區域內的運輸基建,減低運輸成本。具體建議包括:盡快落實興建「香港--廣州」的區域快線、研究設立邊境停車場、興建港澳大橋等。

設立經貿協調中介機構,調解及仲裁經貿糾紛、保障投資者、消費者權益及知識產權,合作解決因經濟整合而衍生的社會民生問題,具體建議包括:在台灣設立香港經貿辦事處、增加香港駐內地的經貿辦事處數目及擴大其調解經貿糾紛的職權等。

加強協調經貿管制制度,包括:進一步協商產品安全認證、競爭政策及環保等法規。



香港的經濟定位及商討策略






當香港政府更主動地推動雙邊貿易協議,加強兩岸四地的經濟聯繫時,一套以配合區域經濟發展的形勢為目標的長遠經濟發展策略是必不可少的;否則,政府將難以與其他政府談判,亦難以為最有利香港經濟發展的行業,爭取最大的發展空間。








香港已具備國際都會的雛型,民主黨認為,香港應該繼續以國際大都會作為發展方向。目前,香港既是區內主要資金來源地,亦是海外跨國企業的集中地。在製造業北移的過程中,香港亦逐步演變為華南(生產基地)—東南亞(原料採購)—歐美(銷售市場)整個供應鍊管理的控制中心:負責統籌、模板設計、品質控制、訂單管理及批發推銷等高增值工序。這個轉變,帶動本地商用服務業(如融資、法律、保險、會計、運輸及通訊等)的發展,當中所賺取的外匯收入,帶動了本地內部消費及各式各樣的個人服務業。








雖然內地港商製造業「前店後廠」模式製造的商機,仍是香港經濟的主要動力,但這運作模式已面臨樽頸位置,導致今天的高失業、持續通縮及經濟衰退等問題。主要原因有:








香港地產泡沬爆破:一九九七年前,即使企業北移,港商仍會將盈利抽調回港投資物業。地產市場既製造了大量低技術職位,亦為本地商用服務帶來大量需求,從而支持了香港龐大的消費市場,由此亦提供了大量個人服務業的低技術職位。所以當時並未出現產業空洞化引致的問題。但是,當地產泡沬爆破後,香港市民收入隨即下降、職位相繼減少、內部需求不足而供應過剩,引致經濟萎縮,而通縮亦隨之而來。








內地服務業水平提升:近年內地服務業發展迅速,與本地服務業競爭,結果部份內地港商轉而使用內地服務業,導致本港服務業收益減少,就業職位亦隨之減少、市民收入降低,同樣導致香港經濟萎縮。








港商技術水平停滯不前:內地港商沒有提升企業的技術水平,已被東南亞國家超前。昔日東南亞國家與香港的垂直加工互補關係,將因此而逐漸轉化為競爭對手的關係。








香港若要發展成為國際大都會,則需要透過組成大自華自由貿易區,甚至與其他亞洲地區商討經貿協議。有關經貿協議,必須以達成下列各點為目標:










提升內地香港廠商的生產技術、鞏固已有的經濟運作模式;

加強本地科研基礎,吸引內地、台灣及其他海外高科技企業,將其高增值的工序遷移來港或於本港設立地區總部,令「前店後廠」的運作模式得以進一步發展;

加強區內的經貿聯繫,提高本地商用服務業的競爭力,藉此吸引更多區內企業來港設立地區總部,成為本地服務業的服務對象。










總結而言,要是政府把香港定位為「背靠內地、面向全球6」,反不及「立足亞洲的全球交匯點」對香港長遠發展更有利。政府應緊記此點,確保在商討大自華自由貿易區或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時,香港能得到最大的好處。






第三章 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

背景



政府於去年底宣佈,已向內地提交設立中港自由貿易區的建議。其後,雙方在今年同意商討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雖然討論仍在進行中,民主黨仍希望對有關協議提出意見。








我們認為,與內地達成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是組建大中華自由貿易區的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以下我們會詳細討論有關安排。



協議的基本方向



目前,社會大眾對有關協議的討論,一般都集中在技術問題,而有關協議的目標和方向,則欠缺一個清晰的定案,甚至在政府提供的諮詢文件,同樣沒有因應香港的區域定位及長遠發展策略,定出協議的目標和方向。








一個清晰的目標及方向,對日後進一步討論有關協議的技術細節尤其重要。因應第二章提及的經濟定位,我們建議協議的基本方向如下:










以「立足亞洲的全球交匯點」為定位。香港能與內地達成雙邊貿易協議固然重要,但這不是香港經貿策略的全部。在整個長遠發展策略上,香港與亞太區以至歐美國家的經濟聯繫同樣重要。現時,香港已具備國際都會的雛型,任何區域貿易協議應該以鞏固這個地位為目標,繼續吸引海外資金來港投資,務求令外資企業視香港作為進入內地市場以至其他亞洲國家的立足點。這正是未來香港與其他內地城市競爭的優勢。若香港急於讓港資以國民待遇進入內地市場,而排拒外資,則會削弱香港作為中國窗口的優勢。長遠而言,香港將逐漸失去其獨有優勢,只能發展成「中國主要城市」。在這方向上,香港並不比上海甚或其他國內城市顯得出色,那時候,香港真的有可能被其他城市所超越。












令香港企業打進內地市場,並不是香港與內地商討雙邊貿易協議的終點。如果兩地經貿關係只存在港資北上,卻無法令港資企業紮根香港或吸引更多企業來港投資,則會令香港經濟「曼克頓化」﹕本地產業不斷外移,令失業率高企而導致貧富懸殊。故此,協議的另一項主要目標是,吸引更多內地及海外企業來港投資。












香港現時十分需要強化本身的科技基礎。強化科技基礎並不代表一定是重新發展高科技製造業,但如果香港各項商用服務業,如:金融貿易、法律顧問、會計、訂單採購、物流管理等,都缺乏基本的科技認知,未能凝聚足夠的科技人才,海外或內地的高科技產業亦不會有意來港設立地區總部。故此,有關協議的目標應該包括吸引海外科技企業來港投資,進行科技研究,藉此提升本地科技水平。





協議的原則



除補充和增加以下第二點外,民主黨大致同意現時中港雙方就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所達成的磋商原則。










符合世貿的規則(包括非歧視原則)。協議不應該排拒外資,否則將對香港的經濟定位帶來負面影響。












香港不應將「要求內地單方面給予香港更多經貿優惠」訂為協議的目標。民主黨認為,有關商談應確立以下目標:「促進兩地自由貿易投資、逐步取消妨礙雙方市場經濟運作的屏障,最終達致內地市場進一步改革開放,讓兩地生產資源能透過自由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其效益,從而達致雙贏的局面。」












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協議不能影響香港在世貿的獨立關稅區地位和香港的自由開放經濟制度。












協議需要充份考慮本地的長遠經濟發展策略、香港與亞太地區的經濟關係,以進一步鞏固本地商用服務業的優勢,同時促進本地產業升級。












由於協議可能涉及不同界別的利益,例如開放專業資格對專業團體的影響、吸引服務業北移對本地失業率的影響等。在與內地達成協議前,政府必須充份諮詢社會各階層。





協議範圍及內容



社會現時就協議內容的討論,通常視開放內地服務業為焦點,包括:提早向港商開放世貿協議內承諾的部份,和向港商開放一些世貿協議以外的部份。民主黨認為協議應包括﹕










開放貨物貿易及調低關稅;












爭取內地在服務業方面尚未向世貿承諾開放的條件。





爭取提前市場開放時間表

時間優勢不明顯



在內地向世貿組織擬訂的市場開放時間表中(詳見附件3:中國加入世貿的主要條款),不少行業將於入世後一至兩年內(即二零零二年及二零零三年內)逐步向外開放。即使香港能夠與內地在二零零二年內達成協議,最快亦可能於二零零三年初才能落實。因此,香港不宜高估港商在時間上的優勢(詳見表5)例如:








取消進口限制:中國入世後,將逐步或即時取消現有三十三種商品的配額及許可證限制。大部份香港出口的產品(例如:音響及通訊產品等)屬於入世後即時取消限制類別,因此香港在這方面並未有時間優勢。

其他產品如化工產品、燃油、汽車、油輪、重型機台等,大部分將於兩年(二零零二年)內取消。但是,香港本地沒有生產與出口此類產品,即使香港能提前兩年獲得免配額優惠,其優勢亦不顯著。

內銷市場:中國入世後,已即時取消內地生產型企業的內銷限制,內地港商沒有進入內地市場的時間優勢。

控股權限制:內地已承諾在入世後一至兩年內讓外資持有大部分行業如進出口、零售批售、運輸及建築等,的控制性股權。因此,即使香港能夠提早一至兩年獲取獨資經營權,優勢亦不明顯。電訊業方面,內地更未有承諾開放控股權,因此,香港企業亦只能提前取得少數控股權,其得益並不算大。銀行業則是唯一能獲取較明顯優勢的行業。

地域限制:不少行業如零售、傳呼、互聯網及保險等,內地已承諾在一至兩年內開放多個主要城市(例如:上海、廣州、北京、經濟特區、天津、大連、青島、鄭州、武漢等)的地域限制。因此,即使香港能夠在餘下較小規模的城市獲得提早進入市場的時間優勢,其好處亦有限。雖然香港企業仍有空間爭取提前放寬流動話音服務及電訊業的地域限制,但亦只能取得少數控股權。

產品限制:零售批發業方面,大部分消費品已於入世後一年內予以開放;證券業方面,則可望提前兩年毋須經過內地的中介機構,直接由外資機構進行包銷、買賣證券產品。但是,與電訊業類同,港商在這方面最多亦只能提前獲得少數股權。

客戶限制:客戶限制方面,銀行業能獲取的時間優勢較為明顯,港資銀行可望較其他外資銀行提前四年於國內提供人民幣零售服務。



可能違反不歧視待遇的規定



若香港只爭取市場開放時間表上優先權,有可能違反世貿不歧視待遇的規定。因為,按照世貿的不歧視待遇原則,建立自由貿易區的目的旨在促成區域內的自由貿易,而不應增加世貿成員國與此區域性組織間之貿易障礙,為了避免成員國借用區域協議的安排,組成歧視性的區域壁壘,世貿亦規定區域貿易協議的締約國之間,須要削減或刪除大多數服務業中絕大多數的歧視性措施,確保區域貿易協議能夠真正達到促進相互商貿的目標(詳見附件1)。






表5:內地市場開放時間表及評估 (假設協議在二零零三年全面生效,有網底者為享有時間優勢)











開放外資控股權年限

(M:允許外資持有少數股權

C:允許外資持有控股權

W:允許外資獨資經營)

取消地域限制年限

取消產品限制年限

取消客戶限制年限

取消分店限制年限


假設協議在二零零三年

生效,對香港的好處

(X為沒事間優勢)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取消配額

















2005





提前2年取消所有進口限制

降低關稅























X

開放內銷市場























X

外貿經營權



M

C

W















提前2年獨資經營

分銷業



M

C

W







2003

20027





提前2年獨資經營

提前1年在大部分城市營業

零售業務



M

C

W







2004

20028



2004

提前2年獨資經營,並在

在較小城市營業

並在北京設立超過4家企業

鐵路貨運業



C



W















提前2年獨資經營

公路貨運業







C





W









提前5年獨資經營

貨運代理業



C





W













提前3年獨資經營

倉儲業



C





W











2006

提前3年獨資經營

提前4年設立分支機構

速遞業



C





W













提前3年獨資經營

互聯網及傳呼業



M











2003







提前1年在較小城市營業

流動通訊業



M











2006







提前4年在大部分城市營業

電訊業







M







2007







提前5年在大部分城市營業

提前2年設立企業

銀行業











W





2006



2006



提前4年取消大部分限制

人民幣業務











W





2006



2006



提前1年提供企業服務

提前4年提供零售服務

提前4年在大部分城市營業

保險業



C

W









2004







提前1年獨資經營,

提前2年在小部分城市營業

證券業







M









2004





提前2年參與證券買賣

法律















2002



2002



X

會計























X

醫療























X

管理顧問



C









W









提前5年獨資經營

廣告



M

C



W













提前3年獨資經營

建築業



C



W















提前2年獨資經營

房產業























X

酒店業









W













提前2年獨資經營

旅行社







C





W

2007





2007

提前2年控股經營

提前5年取消地域及分店限制














如中港自由貿易區只能給予港商進入內地市場的優先權,而並非讓港商以「國民待遇」在內地發展的話,「優先權」將會隨著內地逐步落實世貿協議而失效,到時,港商亦如所有世貿成員一樣,只能享有「最惠國待遇」,並受到各類型的投資限制。這種安排不但對港商好處有限,更因為協議目標並非要促進兩地進一步的經貿聯繫,可能予人獨厚香港的感覺,令其他世貿會員國擔心他們的利益將會受損。事實上,內地在談判過程中一直強調他們對不歧視原則的重視,以免有關做法可能引起其他會員的挑戰。








總結而言,香港若只著眼於區域貿易協議在未來兩、三年內所帶來的時間優勢,有關協議亦只會令小部分行業(如銀行業)受惠。這種做法不單過於短視,令香港未能充分獲得區域貿易協議帶來的所有潛在利益,而且更有可能違反世貿的不歧視待遇的原則。故此,香港與內地磋商區域貿易協議時,港府應該以本港長遠利益為依歸,爭取一個更全面的市場開放條件,達致真正的「自由貿易區」或「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令香港在未來時間內,繼續鞏固中介角色。



貨品貿易自由化



雖然中國加入世貿後,會逐步取消配額限制,但工業產品的關稅於二零零五年後仍維持在平均9.32%的水平。如果香港與內地能達成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又能向內地爭取降低甚至取消大部分香港工業產品(尤其是高科技產品)的關稅,應有助吸引外商來港設立總部、投資及設立工業產品的主要生產部分,成為「香港公司」。(有關港資的定義見下文)








這些「香港公司」受惠於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把這些「香港產品」以較低關稅(甚至零關稅)進入內地內銷市場,亦可把部分勞工密集的工序搬到內地進行,維持「香港—內地」這種前店後廠的經濟模式。關於產地來源的定義,由於香港過去一直有商品產地來源指引作參考,故可確保有關安排不會被濫用。








在洽談協議的過程中,香港可先重點爭取內地開放較適合香港發展的工業(例如相對資本密集,而非土地密集的工業)。這樣不單可以減低有關安排對內地可能造成的衝擊,同時亦有助增強本港科技基礎,進一步鞏固本地商用服務業的發展基石。



服務業自由化



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的承諾,內地市場將於未來六年內逐步開放,但在股權限制、產品限制、資產要求、價格管制及專業資格認可等,仍存在不少規限(詳見表6)。貿易權方面,不少產品仍然由國營外貿公司壟斷經營;政府採購方面,內地仍未承諾加入成為世貿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讓外資以國民待遇的身份參與政府投標。香港政府應該爭取內地在這些未予開放的環節,為港商提供國民待遇,降低港商進入內地服務業市場的障礙。



表6 :未予承諾的業務限制







服務業類別

未予承諾的業務限制

分銷業



- 產品限制:經營超過三十個據點之連鎖店,經營配銷機動車輛、只限國營貿易企業進口的產品(此包括:穀物、糖、植物油茶葉、稻米、玉米、大豆、原油、成品油、肥料、煤炭、煙草及製品、棉花、蠶絲、未漂白絲綢機織物、棉紗、棉縮織物、鎢礦、鎢酸鹽、鎢製品、銻、氧化銻、銻製品及銀等產品)及書籍、報紙、雜誌、藥品、殺蟲劑及菲林等產品,外資不得持有多數股權。

電訊服務



- 外資股權比例限制:

(1)增值服務、傳呼服務:



不超過50%。



(2)無線電訊服務:



不超過49%。



(3)國內及國際服務:



- 不超過49%。

銀行

- 以下服務不可跨境提供服務(即不可由香港提供有關服務):



所有形式之貸款

融資租賃

支付及貨幣傳送服務

外匯交易







總資產要求:





設立子公司須超過一百億美元;

設立分行須超過二百億美元;

設立合資銀行或財務公司須超過一百億美元。







人民幣業務:



內地經營業務達三年,且連續兩年獲利者,方可申請。

保險




- 商業據點的設立型態:

外國人壽保險公司最多只可持有50%股份。



商業據點執照:



設立外國保險機構的資格:



投資者須在世貿會員國內,經營三十年以上;

須連續兩年在內地設有辦事處;

資產總額須五十億美元以上。



保險經紀人的資格:



-保險經紀人資產總額不得低於兩億美元。



業務限制:



外國保險公司不得經營法定保險業務。

證券業



股權限制:



基金業務:外資股權最多為49%

包銷業:外資股權最多為三分之一



業務限制:



- A股只可包銷不得交易。

視聽服務





股權限制:



電影院:外人股權不得超過49%

錄影帶、錄音帶等視聽產品的分銷服務:外人股權不得超過49%



數量限制:



外國影片每年只可進口二十齣,並要符合利潤分享原則

觀光及旅遊相關服務

- 商業據點執照:

(1)旅行社及旅遊業務經紀人:入會時外國業者符合下列條件:



須以旅遊業務為主且全球年營業額超過四千億美元;

資本額不少於二百五十萬元人民幣;

惟經營業務範圍如下:





透過在內地經營交通及旅館者,安排外國及國內旅客之旅遊及旅館住宿;





對國內及國外旅客提供中國內地境內之旅遊安排;





教育服務





股權限制:





外商不可獨資經營



- 價格管制:入會後,教育服務業之收費標準仍由內地制訂。

法律



業務範圍限制:





不得直接在內地取得客戶,從事內地法律事務。





資格限制:所有辦事處成員每年在內地停留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 價格管制:政府訂定收費及服務費標準。

會計

- 價格管制:政府訂定收費及服務費標準。

建築工程等專業服務、

房地產服務及經紀業



業務範圍限制:





建築、工程等專業服務業:



- 除計畫設計可提供跨國服務之外,其他限與中國內地專業機構合作



建築與相關工程服務:獨資企業只限於下列服務







全數由外國投資或贈與的工程;





由國際財務機構提供貸款並根據一定的貸款條件,透過國際招標方式得標的工程;

外資股權佔50%或以上之「中」外合資工程案;外資股權佔50%以下,但因工程技術困難,致「中」方業者無法單獨完成之工程;

「中」方投資之工程,由於執行困難,而經省級政府批准後,可由「中」外合資的營建企業聯合承攬該工程。

房地產服務及經紀業:獨資外商不得經營高價格的公寓、辦公大樓等房地產計畫。







價格管制:





對建築顧問與設計前服務及合約管理活動:受制於政府定價及指導價格政策政府訂定收費及服務費標準。

在工程服務之顧問與諮詢服務、地基營建及建築結構工程設計服務、建築物機械與電機組裝設計服務、土木工程營造服務等,都在政府定價及指導價格機制適用範疇內。





股權限制:



外商不可獨資經營內地房地產經紀業。

醫療及牙醫服務



資格限制:





醫療人員在取得許可證後,只可提供短期醫療服務,一般為六個月,可延長至一年。



- 價格管制:醫療相關服務之收費標準受政府指導





港資的定義



香港要爭取內地在「更緊密經貿關係協議」中,向本港開放部份尚未向世貿成員開放的服務業項目時,並不能以產地來源作區分,只能從「香港資金」(港資)的定義入手。在處理這個問題時,香港除了需考慮技術層面的問題外,更應該考慮「香港資金」的定義如何影響香港的經濟定位及長遠利益。








由於任何人均可在本港設立公司,如果把所有在港註冊的公司定義為港資公司,並得以享有中港區域協議的優惠,則會形成一個龐大的缺口,令全世界的公司可以經香港而提前進駐內地市場。這樣無疑令香港受惠,鞏固香港作為投資中國窗口的角色,但卻明顯對內地造成巨大衝擊,令中國根據世貿協議定下的對外開放的時間變得毫無意義。








但是,如果我們把港資的定義訂得過窄,例如:公司股權需要有一定比例由香港居民所控制;或公司董事需要由一定比例的香港居民出任等,將令不少大型香港企業無法符合資格,造成「本港排拒外資」的客觀效果,既無助於加強香港的投資中介角色,亦削弱了香港相對內地城市的獨有優勢。長遠而言,對香港整體利益,似乎是得不償失。








況且,過於著意把外商排拒於外,內地和香港都有可能被視為歧視外商或提高外國的投資限制,違反世貿原則。參考北美自由貿易區的做法,大致上各項承諾(除金融服務)都不會對締約國企業定下過嚴的定義,通常只會要求該公司證明它是該締約國的註冊公司便算符合資格。








民主黨認為,與其從港資定義著手,倒不如從限制開放市場的地域範圍,減輕開放服務業可能帶來的衝擊(詳見下文「過渡性臨時協定」)。



香港能夠提供的優惠



香港要求內地提供有關優惠時,同樣要給予內地某些優惠。香港對所有國家一直奉行開放政策,所有進口貨品皆沒有關稅,僅維持少數針對健康、安全及環境因素的非關稅障礙。香港政府對於出口貨品種類及目的地亦無管制。








惟在海外投資方面,香港在若干行業,如銀行、保險及認為專業資格等,仍有限制(見表7)。雖然金融管理局已考慮降低海外銀行的資產要求至與本地銀行相同的水平,但香港仍可提早放寬對內地銀行的限制。








香港亦可容許內地專業人士到港執業。開放專業市場對本港有利有弊,例如能吸引更多熟悉內地市場及與內地市場有聯繫的專業人士來港就業,有助加強香港成為內地商業服務中心的地位,但開放本地市場難免衝擊本地就業人士,政府需先充份諮詢市民。



表7:香港對外資限制的主要法規









業別

法規措施之特性

說明

銀行

進入市場





資產要求為一百六十億美元(本地銀行要求五十億港元)

一般而言,境外銀行必須申請設立本地辦事處,運作一至兩年後,方可申請為認可銀行。

若境外銀行要在港設立附屬銀行,須需要先成為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並運作最少十年。

本地控權限制:本地銀行的管理層及控股公司須要以香港為基地。(此項限制正在修改中)













保險

法定保險條款



法定保險。例如僱主須要向香港授權之保險商購買職工之責任保險。







商業據點



依據保險公司條例,僅一家公司或組織可申請授權經營保險業務。以保險公司言,商業據點之形式為香港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辦事處,代表辦事處經營不可提供保險業務。







主要經理人之居留條件



如同核發證照保險公司在香港之主要經理人須居住在香港。





專業服務業

-法律

資格認許



外國國民擬在香港執行辯護律師業務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在香港獲得執業資格;

在英格蘭、北愛爾蘭或蘇格蘭獲得執業資格,及具有(i)在英國執行辯護律師或一般律師業務至少三年;(ii)為香港永久居民;或(iii)長期居留香港至少七年。為英國國協公民或北愛爾蘭共和國公民,經常居留香港達七年,並獲得香港本地大學法學研究所學歷證明(在其本國獲得法學士學位);

在申請執業證之前,被承認在香港具律師資格至少三年,在此期間亦在香港執行律師業務或受僱於香港特區政府擔任法律官員。

具澳洲、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新西蘭、愛爾蘭共和國、辛巴威或新加坡辯護律師資格或法律從業人員,有辯護經驗;及受僱於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擔任法律人員至少七年,及受僱於有十年資格辯護律師從事類似工作至少三年,並在核准後十二個月內擬在香港執行辯護律師業務。







市場進入



外國律師事務所依據下述限制可在香港執行業務:

註冊之外國法律律師事務所禁止執行香港法律業務或僱用及與香港律師建立合夥關係;

註冊之外國律師事務所可與本地律師事務所合夥,惟外國律師與本地律師之比例應為一比一(此項要件可由律師公會依據特殊情況予以免除);

及外國律師事務所最近三年在香港以相同註冊名稱執行外國法律,其分所可用相同名稱在香港註冊為本地法律事務所(即執行香港法律)





會計師

居留要件



專業會計師需在取得執照前十二個月在香港居留不少於一百八十天。





藥劑師

資格認許



英國或國協藥劑師資格持有人可不經測驗取得註冊,但藥劑及毒品委員會實務上要求資格持有人在註冊之前符合所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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