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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行政院97年10月9日院授人考字第0970063948號修正)

第 1 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

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如下:

一、 颱風:

(一) 根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

   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 風力未達前目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但因受地形、雨量、交

   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或有

   致災之虞時。

(三) 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

   已減低,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仍須繼續停止辦公及

   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二、 地震:

(一) 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

   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 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

   目之標準,因受地形、交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

   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時。

三、 洪水:

(一) 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

   ,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

   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二) 根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地所定警戒值,且有致災之

   虞時。

第 3 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規定如下:

一 颱風過境時:

(一) 通報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1、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臺北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2、高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高雄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3、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 根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難以決定時,如

   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

   定停止上課。

(三) 前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

   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四) 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四時、晚

   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隨

   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行

   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五) 各負責通報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根據播報

   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到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時,逕行決定停

   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但事後均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

(六) 通報時機:

  1、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前一天晚間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

    。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

    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

    十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

    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須下午及晚間、下午半天或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十時

    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3、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通報之。

(七) 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上課前,應相互聯

   繫,以作適當之決定。

(八) 遇例假日或放假日時,各通報權責機關照常辦理通報作業。

二 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過

  境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

  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之規定,視機關房舍受損情形,通

  盤考量停止辦公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發

  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第 4 條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出勤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 當天然災害發生、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除以停止辦

公及上課登記外,並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遇有特殊狀況,致有

發生危險之虞,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及上課有困難,由各機關、

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

記外,其有上一級機關者,並應向上一級機關報備。

二 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上課期間,凡參與救災及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

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務處理之需要。

第 5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

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

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

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 6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

,積水已達第二條第三款標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

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准予停止辦公

及上課登記。

第 7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其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

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

及上課登記。

第 8 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

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

機關、學校核實予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 9 條



天然災害發生,高級中等

(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 以下學

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

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

以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第 10 條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

首長指定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 11 條



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各機關、學校原預定之重要活動是否繼續進行,由

各該機關、學校自行決定,並通報之。

第 12 條



各機關、學校應將本辦法相關規定納入公教員工服務手冊、學生手冊等,

廣為宣傳。

第 13 條



本院人事行政局應於每年五月前會同中央氣象局舉辦通報作業講習;各通

報權責機關亦應召集所屬機關、學校有關人員單獨或聯合舉辦作業講習,

以嫻熟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 14 條



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促請各級公教

員工及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

第 15 條



各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學校以外包括銀行、公用事業、生產事業、郵電、

交通及其他性質特殊之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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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じかん)を発表した:2010-01-08   ファイルサイズ:0   フォーマット:doc ファイ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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