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代理登錄授權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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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代理登錄授權辦法






依據: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網際網路網域名稱申請暨收費辦法」、「個人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中文網域名稱註冊暫行管理辦法」之規定,就授權相關法人或機構(以下簡稱「相關單位」)代理登錄網域名稱之相關事宜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網域名稱系統(Domain Name System):係指網際網路上之網域名稱系統。

(二)註冊管理(Registry):係指負責管理註冊資料庫,並提供網域名稱系統正常運作及相關註冊之服務事項。

(三)代理登錄(Registrar):係指收集申請者之申請資料並將註冊管理與網域名稱系統正常運作所需之資訊,傳送至註冊資料庫中。

三、授權業務範圍:



本中心授權相關單位代理登錄之網域名稱業務,包括網域名稱之申請、更改、註銷及必要之文件審核業務。網域名稱包括英文、中文、個人網域名稱。

本中心依承辦之相關單位之條件,得授權全部或部份代理業務。



四、授權申請及審核方式

(一)有意代理本項業務之相關單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研擬計畫書後按程序提出申請。

(二)所研擬之計畫書中應包括軟、硬體設備、人力及管理架構,並至少具備附件中所

敘明之各項資格要件。

(三)本中心將由「網域名稱委員會」就申請相關單位所提出之計畫書進行審核必要時亦得實地訪查。經審查合格之相關單位,由本中心與之簽訂「網域名稱代理登錄授權合約」,承辦本項代理業務。

五、承辦相關單位之條件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或與網際網路性質相關之公會、協會、學會等之法人或機構。。





(二)承辦單位如為公司,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有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情事者,本中心得拒絕授權其承辦本項業務。



六、承辦相關單位之考核

(一)本中心得不定時針對各承辦業務單位進行抽檢,若其條件不符時,應要求其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且須於三十日內完成改善,若屆時仍無法改善,本中心得解約,並收回所有登錄申請者之相關資料,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對承辦單位所承辦業務之績效考核辦法,由本中心另行訂定之。

七、收費





經本中心甄選簽約之相關單位,應依授權範圍繳交權利金及年費(軟體維護費及技術服務費),並按月結算其所處理之案件數量,每件依公告單價之百分比或固定金額計價支付登錄管理費予本中心。

各承辦單位得對申請者收取網域名稱註冊費(僅限新申請者)及年費 ,惟年費每次收取不得高逾兩年,且對申請者所收取之費率,不得高於本中心所公佈之費率。





八、授權代理期間及終止





本中心與承辦單位簽訂之「網域名稱代理登錄授權合約」,為期二年,承辦單位如無重大違約情事,得於期滿三個月前再行續約,續約期間每次以兩年為限。

承辦單位如有重大違約情事,經本中心定期要求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中心得提前終止前開合約。





九、修改

本辦法經本中心網域名稱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承辦相關單位之資格要件

為保障登記用戶之權益,代理登錄之承辦單位應具備下列要件:



具有足以提供用戶24小時穩定、即時之登錄系統。此系統應包含伺服主機、軟體平台(含作業系統、資料庫及相關必備之應用軟體)、網路設備、網路頻寬及其他本中心認為必需之設備。

具有保障用戶資料不被盜取的安全系統。此系統應包含實體的保全設施,如門禁管制、消防及保全措施,亦包含資訊保全軟硬體系統,如系統防火牆、備份電源及相關系統。

具有適量技術人員,24小時全天候監視登錄狀況,並配合本中心作業需求,隨時進行系統軟體之修正與補強。

具有足夠服務人員,24小時全天候解決用戶各類問題,必要時本中心得要求業者建立改善服務之系統,以確保服務品質。

具有行銷宣傳人員,配合本中心進行網域名稱相關事宜之宣導活動。

















D:\DN委員會\第五次\授權代理登錄網域名稱管理辦法(草案)512.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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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じかん)を発表した:2010-01-15   ファイルサイズ:0   フォーマット:doc ファイ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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